(2016)陕0104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志东与被执行人陕西达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东,陕西达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邓志东,男。被执行人陕西达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富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邓志东与被执行人陕西达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莲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自觉履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或红利等利益(以协助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