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1执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与宋晓军、李会霞、尚帅、王爽、王会娟、李永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宋晓军,李会霞,尚帅,王爽,王会娟,李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被执行人宋晓军,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会霞,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尚帅,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爽,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会娟,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永安,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宋晓军、李会霞、尚帅、王爽、王会娟、李永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晓军、李会霞、尚帅、王爽、王会娟、李永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晓军、李会霞、尚帅、王爽、王会娟、李永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晓军、李会霞、尚帅、王爽、王会娟、李永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万三千三百九十九元八角二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