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5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边荣亮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边荣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302号罪犯边荣亮,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历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荣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七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济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边荣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边荣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边荣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记功2次。本院认为,罪犯边荣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边荣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