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代友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终677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友,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友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津02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代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代友系蓟县别山镇岗上村村民,曾分别在102国道南侧与岗保路西侧交口处以及102国道南侧、岗保路西侧约100米处经营商店。2013年春,代友将102国道南侧、岗保路西侧交口处的商店拆除,改建为二层楼房,但一直未竣工。2014年7月份,代友开始将自家的汽车停放在其正在建设的二层楼房前面、岗保路中间,拦截过往的大货车,并以过往的大货车污染环境、损毁道路、影响其经营和生活为由,向大货车的司机或车主索取财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300余元。其中:2014年7月份至2015年4月1日,代友采取上述方式向某志江、张某1、刘某1、聂某4索取人民币9000元。2015年4月21日,代友向某志江索取人民币6000元,当日晚,聂某3等人给付代友人民币6000元时,代友未收取。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4月份,代友采取上述方式向张某4索取人民币3000余元。2015年3月份左右,代友采取上述方式向杜某索取人民币200元。2015年4月份,代友采取上述方式向叶某索取人民币600元。2015年4月6日,代友采取上述方式向刘某3索取人民币500元。赃款已挥霍。2015年4月22日,聂某3报警。案发后,被告人代友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聂某3于2015年4月22日报警而案发,被告人代友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当事人的身份情况。3、现场照片,证实102国道与岗保路交口处的现场情况。4、蓟县别山镇乡村公路管理站出具的证明,证实别山镇岗保路属于乡村4级公路,管辖权归属别山镇人民政府。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代友因殴打他人受到行政处罚。6、辩护人提交的别山镇岗上村民委员会2016年2月20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岗保路自2011年以来,长期过超重车辆,道路全部损坏,尘土飞扬,对道路两侧的住户和农作物造成很大影响,群众意见很大,向上级反应无果。(二)视听资料1、刘某1提供的通话录音、录像光盘,证实代友向某志江索要钱款,聂某3等人于2015年4月21日给代友送6000元的事实。2、代某1提供的通话录音,证实代友向公安民警等人表示其之所以堵道收钱,是因为狄某1的料场、过往的大货车影响了其生活、生意。3、辩护人提交的通话录音,证实2014年10月份,代友与狄某1经协商,狄某1口头承诺给付代友22000元赔偿款。(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聂某32015年4月22日陈述:我为京秦高速供土,岗保路是拉土大车的必经之路。代友是岗上村村民,他以污染他家环境为名,将汽车横在岗保路口,拦路收钱。代友收了我差不多2万块钱了,还收了我20多车土。4月1日给他3000元,但他21日又打电话要钱,我就报警了。4月21日晚上我给代友6000元的时候有录像。代友还收过张某1、张某4挺多钱,具体数我不知道。2015年4月25日陈述:京秦高速正在修建,我与京秦高速项目部达成协议,给天津市蓟县别山镇陈辛庄村路段供土。我找了约30辆车给高速拉土,刘某1、张某1、张某4三人合伙找了约30辆车,传波车队负责人赵某1也有约10辆车,叶某有2辆车,还有别人拉土。我从2014年3月份开始给高速供土,不是每天都拉。代友2014年6月份就开始经常把车横在别山镇岗保路道口,拦着车不让走,说岗保路的路口是他修的,我们过大车污染道路,影响他晚上休息,还说我们的车超限、超载,说我们挣大钱他挣点小钱等。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我交给代友3000元。平时我过车也零散给他交钱,有时200元,有时500元,大概零散给他的现金有5000元左右。2015年4月1日代友向我要了3000元,2015年4月21日晚上,我又交给代友6000元。2015年4月中旬,代友让我给他拉土。我给他拉了25车土,他把运费给我了,土钱没给我,这些土价值5000元左右。我害怕要土钱后,代友不让我过车,所以从来没要土钱。2015年4月份,我替叶某交给代友1000元左右,替张某4交给代友3000多元,替赵某1交了400元。我给代友钱的时候,没有别人在场。2015年5月11日陈述:2014年7月份,我给代友3000元钱,2015年4月1日我给代友3000元钱,期间我还零散给过代友5000元左右。2015年4月份我替叶某一共给代友1000元左右、替张某4一共交过3000多元、替赵某1一共交过400元。还有就是给代友拉的那25车土方钱,我怕代友拦车就没敢向代友要。代友最后一次和我要6000元,我给代友送过去,但他没收。代友的商店是岗保路口西侧200米左右102国道南边的金友根商行,我们货车经过对代友营业没有影响。代友在挨着岗保路口建的二层楼房还没有建完,也没有营业,大货车经过也不会影响到这里。2、被害人张某12015年4月22日陈述:代友以前向某志江要过3000元,但代友不承认,还有一次代友扣了20多车土,都放在他家院外面了。年初代友和我说:“你要是拉土就得给钱”,我就给了他3000元,但是我没有拉土,后来我找代友要,他不承认拿过我钱,还说:“这是包月的钱,即便你一天不拉也得给”。2015年5月11日陈述:2014年我和聂某3、刘某1、聂某4合伙往高速现场拉土之后,代友就拦拉土的车,后来聂某3给了代友3000元钱。大约一个多月之后,我们拉土的货车在岗保路口又被代友拦住了,当天晚上我和刘某1去现场找代友,代友让我们交3000元钱,不交不让过车。转天上午我带着3000元钱和刘某1一起到金友根商行给了代友,给完钱后,我们就没有往高速送过土。后来我向代友要这3000元钱,代友说这3000元是包月的,不能退,后来就没再要。代友的金友根商行在岗保路口西侧200米左右102国道南边,我们货车经过对代友营业没有影响。代友在挨着岗保路口建的二层楼房还没有建完,也没有营业,大货车经过也不会影响那里。2015年4月21日,代友在岗保路口将我们的车拦住了,后来我们备了6000元钱给代友送过去并录像,结果代友没收。3、被害人刘某12015年4月23日陈述:我跟着聂某3为京秦高速工地供土。代友是岗上村村民,经常对经过岗保路的大车收费,说污染他家环境了。有的车一次交100元,态度不好的交200元,要是车多的话要400元。我们的车是按月给的,最开始一个月2000元,后来慢慢涨到3000元。这个月代友想要6000元,我们月初给他了3000元,但是没有达到他的标准,他就把车堵在路中间,到现在也不让过。我和张某1、聂某3、聂某2一起合作为高速工地供土,一共给过代友2万多元,还有价值8000元左右的20多车土。最近一次给钱是今年4月份,给了代友3000元。2015年5月11日陈述:我和聂某3、张某1、聂某4一块合作往高速送土。2014年我们开始往高速现场拉土之后,代友就在岗保路口横着汽车,不让拉土的货车经过。后来我和聂某3找到代友,代友说路口过大车对他家有影响,让我们一个月给他3000元钱。当时我们不同意,但是代友天天横车在岗保路口,最后我和聂某3给了代友3000元钱,代友就不拦路了。大约一个多月后,我们拉土的货车在岗保路口又被代友拦住了。当天晚上我和张某1去找代友,转天上午张某1和我带着3000元钱给了代友。给完钱之后,我们就没有往高速送过土。后来我问代友以后再拉土这钱还管用不,代友说这3000元钱算是包月的,以后是以后的,算两回事。代友的金友根商行在岗保路口西侧100多米102国道南边,货车经过对代友营业没有影响。代友在挨着岗保路口建的二层楼房还没有建完,也没有营业,大货车经过也不会影响那里。2015年4月1日,聂某3给了代友3000元,之后代友又要了20多车土,再后来聂某3打电话说代友又要6000元钱,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4、被害人聂某42015年4月23日陈述:去年我们往高速上拉土,代友在岗保路拦着不让我们过,让我们交钱。张某1、聂某3、刘某1和我均摊的钱,一共3000元给代友送到了金友根商行。第二次是年初张某1、聂某3、刘某1和我凑了3000元钱,一起给了代友。我听说昨天代友又向某志江要钱,张某1把代友的车砸了。政府指定的有三条路,包括岗保路、军蓟路、杨庄某,军蓟路现在修路过不了,杨庄某只能过小车,现在只有岗保路可以走。半个月前有人往高速上拉了五车灰,代友知道了以后追到了我们庄把车拦住了,最后刘某3给了代友500元钱。代友前几天还扣了我们20多车土。5、被害人张某42015年4月23日陈述:聂某3给高速拉土,我给聂某3找的拉土车,拉土车经过岗上道口的时候被代友截住不让走,我们把过车费给他后,他就离开了。代友说我们拉的土超载,每辆车他收费50元。我们每天都是10个车经过,每天都要交给他500元左右。我不是每天都拉土,到现在一共给他20000元左右,这些钱都是我自己的钱。有的时候我让聂某3替我给他钱,聂某3一共替我给他5000元左右。我每次给他钱都是我和代友两个人在场,没有证据。6、被害人叶某2015年4月25日陈述:我养了两辆大车,现在往京秦高速工地拉土。代友将一辆宝来车堵在岗保路路口,天天拦车收费,要我每过一辆车给他100元钱。我给京秦高速拉土已经8天了,总共向他交了1800元。军蓟路现在修路,只有岗保路能到工地。2016年3月24日陈述:我给高速供土时,是聂某3找的我们这些大车,我们算是给聂某3供土,由聂某3给我们结账。代友向我们要钱时,我要是有空都自己给。有两次我没在家,聂某3说从给我结的土款里直接扣给代友了,应该是600元。7、被害人杜某2015年5月1日陈述:我养了一辆大货车,姜某是我的司机。2015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我司机开着车从岗保路经过,在岗保路铁道桥南边500米左右的地方被代友截住了。我给代友打电话,代友说少200不行,我又打电话给司机,让司机再跟代友好好商量,司机回电话说再不交就得交1000了,最后我让司机交给代友200元。代友堵了至少半年,说过大车污染他了,但是只要大车给他钱,他就让通过。8、被害人刘某32015年4月30日陈述:我在京秦高速别山镇段工地干活。2015年4月6日晚上10点来钟,我在工地干活,来了五辆送白灰的大翻斗货车卸白灰。卸到第二辆的时候,来了一辆灰色宝来轿车,一个中年男子下车,称自己是岗上村的代友,住在岗保公路路口,只要大车经过岗保路就得给他钱。我跟代友商量,最后代友说给500元,少一分都不行。我不想因为这事耽误工地的活儿,就给了李某,4500元,让李某,4交给了代友,代友接到钱后开车离开了。(四)证人证言1、证人姜某2015年4月30日证言:我是开大货车的司机,杜某是我的老板。2015年3月份一天下午7点多钟,我开着大货车拉着毛石料从别山镇岗上道口往南走,走过岗保路铁道桥后再往南500米左右,看到一辆灰色的宝来轿车横在道中间,代友坐在车里,不让我的车走。我给杜某打电话,杜某给代友打了电话,具体怎么说的我不清楚。我又下车和代友商量,代友要我给他200元,我说给100元,他说不能少,要是再说要1000。我又给杜某打电话,杜某让我给他200元。我给代友200元后,就开车离开了。代友说这条岗保路道口有他家的商店,过大车污染他家商店,影响他家做生意。2、证人李某,42015年4月30日证言:我在京秦高速别山镇段工地干活。2015年4月6日晚上10点来钟,工地来了五辆送白灰的大翻斗货车卸白灰。卸到第二辆的时候,来了一辆小轿车,车上的司机下车后不让卸了,自称是别山岗上村的代友。我就上前求他,还说给他弄一条烟钱,他不同意,说少500元不行,再过十分钟钱还得加倍。我就和工地看家的刘某3商量,刘某3给了我500元钱,我将钱直接给了代友,代友拿完钱就开车走了。代友要钱没有什么标准,开始就要1000元。3、证人周某2015年4月30日证言:我和代友都是别山镇岗上村的。我在别山镇岗上村岗保路102国道路口南侧西边做装饰生意。代友在我卖装饰的楼房北侧岗保路西侧盖了一座二层楼房,2014年11月份完工,到现在一直没有装修,也没使用,他实际上在金友根商行做生意。代友最早是在1997年前后在我北侧盖的房,2013年他开始扩建盖起了现在的水泥结构楼房。2014年6月份,别山镇南面开始修建京秦高速公路,拉土方的大货车经常由岗保路经过,随后代友就将他的宝来轿车横在岗保路口附近,拉土的货车就过不去了。有的晚上我看见司机往代友衣服口袋里装东西,装什么我没看见。这个路口很宽,轻车、重车经过都不会碍着两侧的建筑。4、证人狄某22015年4月30日证言:代友是我们村的人,他在102国道西侧100米左右路南开了家金友根商行。岗保路是国家的。岗保路路口西侧的建筑是代友的,盖了三四年了,到现在还是框架。岗保路上过大车时有土,晚上还睡不着觉,但是代友在岗保路路口的房没有人住,也没有做生意,没有影响。代友有时用车堵在岗保路的路口,村民想回家还得绕着走。我听村民们说代友拦截大车收钱。5、证人代某12015年4月30日证言:代友是我父亲,我有代友和聂某3的通话录音。聂某3给代友的钱是环境污染和耽误生意的损失。岗保路路口和岗保路西侧100米左右的路南两个店都是金友根商行,岗保路路口的是我父亲代友的营业执照,岗保路西侧100米左右的是我母亲的营业执照。岗保路路口的金友根商行停业半年左右了,因为岗保路已经被压翻了,村民都不走这条路了。岗保路属于国家的,但是对着我们门口的路是自己垫修的。6、证人张某32015年5月6日证言:我是蓟县别山镇土地所所长。别山镇102国道岗保路路口西侧水沟子上的所有建筑都没有在土地部门办过建筑手续。2013年前后,这个水沟上的北边第一家是代友临时建的平房,后来翻建成二层楼房,至现在也没有盖完。7、证人代某22016年3月8日当庭证言:我与代友是叔伯兄弟关系。我家离岗保路口有50米左右,大车对我们家影响挺大,主要是噪音和尘土污染。代友没有拦车时,我们出面找过狄某1,但是没有效果。我们没有找过政府。后来代友开始拦车,但是我没有看到代友收钱。8、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谢某2016年2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2015年初,岗保公路上往来的重型车辆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活,村民找过领导,但没有得到解决,另找代友与大车协商。代友没有收取费用,也没人看见代友收费。(五)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代友2015年4月22日供述:别山镇岗上道口北接102国道,南边通往别山镇岗上村方向,道口西侧是我正在建设中的商店,再往西100米是我正在经营的金友根商贸公司,道口东侧是普通的建筑房屋,岗上道口往南走的道现在是土道,只要过车就起灰尘。凡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大货车经过,从这里绕过超限站我都收费。我不以收费为目的,是以净化空气为目的收费。在收费之前我多次找过超限站,说污染环境和影响我生意,超限站工作人员说他们的人员、车辆有限,没有精力看着岗上道口,我才把我的车堵在岗上道口。过一辆大货车我收10元到20元不等,都是大货车车主和领车的人主动交给我的。半个月前,聂某3找到我跟我协商,说给我3000元钱,是对道路环境污染和我生意受到影响的损失。我收了这些钱,答应让他的车经过这里。当时聂某3说每天过七八辆车,我数了后发现他每天过40多辆车,不想让他的车过了。我记不清收了多少钱了。这些钱都被我用了,也记不清用在什么地方了。2015年4月27日供述:我家在岗保公路道口开了一家金友根商行,大车经过我家路口,噪音和尘土对我的生意有影响,从2014年下半年,我就堵道不让大车过了,如果大车给钱我就让他们经过。岗保公路不是我修的,但是我商店门口的一段路是我垫的。2014年下半年,聂某3给了我3000元钱,说是赔偿我的损失,让我别拦车了。2015年4月1日,聂某3给了我3000元现金,说他每天大约固定有六七辆车经过。过了10多天,我发现经过的拉土车远远超过了聂某3答应过的数量,而且对我的影响非常大。我为了让聂某3足够补偿对我的影响,打电话向他要6000元。聂某3说过两天找我谈,直到4月22日也一直没给我钱,我就用宝来车再次堵住道路不再让他的车经过。我让聂某3给我拉过25车土,说土钱按市场价给他,聂某3只要了4000多元运输费。聂某3之所以只收运输费,一方面我们之前认识,另一方面他车经过我家门口对我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意损失。聂某3替张某4和叶某给过我钱,具体时间和具体钱数记不清了。我还收过聂某4和刘某1的钱,具体什么时间收谁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赵某2、许某、张某1没给过我钱。我收的钱用于日常生活。2015年5月6日供述:岗保路口往西100米左右是我家的金友根商行。岗保路路口西侧有我一幢二层小楼,于2013年开春开始翻建,直到2014年夏天才把框架盖好,一直未装修也没有人住。经过岗保路口的大车对我家造成了影响,所以我才拦大车的。除了聂某3给我赔偿损失6000元外,我记不清有没有收过别人的钱了。2015年5月11日供述:我只收过聂某3两次钱,一共是6000元。我没收过狄某1、张某4、赵某1的钱。我跟聂某3说过一个月给我3000元可以保证聂某3大车通过,后来聂某3的车过的越来越多,所以我要求聂某3一个月给我6000元,但是聂某3一直未给我。2015年7月20日供述:我收了聂某3两次钱,一共收了6000块钱,因为聂某3他们的大车拉土经过岗保路,大车扬起的尘土污染了环境,影响了我的买卖,这是补偿我的损失钱。我在岗保路的路口西边六七十米处开了一个金友根商行,大货车弄的我店里店外都是土。是聂某3主动给我的钱,我没有向他索要过。一开始他说每天就几辆车经过,后来我发现他每天经过的车有好几十辆,就给他打电话,他没理我的茬,之后我把车停在岗保路上拦着聂某3的车了。我没有刻意堵道,要是哪天经过看见大车多尘土多,就去把车停那,小车和农用车可以过去,大货车过不去,但没跟他们要过钱。岗保路的路口东边原来是条沟,我20年前找车拉土垫的沟。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代友无事生非,以过往的车辆污染环境、影响经营等为由,采取堵塞道路、拦截车辆的手段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代友长期拦截车辆索取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代友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代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责令被告人代友退赔诸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3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代友不服,以原判认定涉案金额有误,其只收过6000元人民币;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代友的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代友向某志江、张某1、刘某1、聂某4索取人民币15000元,实际获取9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6000元的证据确凿;原判认定的其他被害人给过代友钱款,没有证据佐证,故代友的犯罪数额仅有6000元。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关于上诉人代友提出的其只收过6000元人民币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2014年7月代友向某志江等人索要人民币3000元的事实,有聂某3、张某1、刘某1的陈述及代友的供述予以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代友向张某1等人索要人民币3000元的事实,有张某1、刘某1、聂某4的陈述予以证实,且陈述内容一致,相互印证;2015年4月1日代友向某志江索要人民币3000元的事实,有聂某3、刘某1、聂某4的陈述及代友的供述予以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2015年4月21日代友向某志江等人索要人民币6000元,最终没有收取的事实,有聂某3、张某1、刘某1的陈述,代友的供述及视听资料予以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代友向杜某索取人民币200元的事实,有相互印证的杜某的陈述和姜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代友向刘某3索取人民币500元的事实,有相互印证的刘某3的陈述和李某,4的证言予以证实。对上述事实均应予以确认。聂某3证实其曾替张某4交给代友3000余元,张某4陈述聂某3替其交给代友5000元左右;聂某3证实其曾替叶某交给代友1000元左右,叶某陈述聂某3替其交给代友600元;代友的供述曾证实聂某3替张某4、叶某给过其钱,具体数目记不清楚。原判采信以上证据证明内容之重合部分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代友的犯罪数额正确。关于上诉人代友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法律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判根据代友犯罪情节、犯罪数额,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量刑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上诉人代友私自采取阻塞道路、拦截车辆的手段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峰审 判 员 周 萍代理审判员 李草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