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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行初字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向会文、喻再冬等与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会文,喻再冬,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602行初字57号原告向会文,女,1951年6月15日出生,侗族,铜仁市万山区人,户籍: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广西省柳州市柳南区。原告喻再冬,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侗族,铜仁市万山区人,广西省柳州市第27中学老师,现住:广西省柳州市柳南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迪,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庆武,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刘开勇,系该局局长。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梵净山大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喻再冬、向会文诉被告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土地权管理行政不作为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方已经作出行政行为其诉讼目的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再冬、向会文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元,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卢亚琼审 判 员  崔丽莎人民陪审员  文发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