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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1324执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维华与许万春、蒋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维华,许万春,蒋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苏13**执3008号申请执行人徐维华,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许万春,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蒋艺,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5300号徐维华与许万春、蒋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6年7月14日查封许万春名下的位于泗洪县奥体新村7幢4-208室房产及位于泗洪县高庄花园9栋1单元2704室房产,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 磊执行员 沈利军执行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