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艳霞与叶爱华、陈晓双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那个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霞,叶爱华,陈晓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李艳霞。被执行人叶爱华。被执行人陈晓双。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5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二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00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叶爱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并由案外人叶爱国提供担保。在约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叶爱华仅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万元,逾期后,担保人叶爱国交付执行款244490元,本案执行费44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51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