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747景泰供水指挥部曾晓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西路83号。法定代理人:何映明,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琴,该局职工。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东街。负责人:沈渭吉,该指挥部副指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与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向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退还质保金182485.0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存款184460.07元(其中质保金182485.07元。案件受理费19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文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