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民初字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海与谢刚、十堰雅卓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谢刚,十堰雅卓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字1817号原告江海。被告谢刚。被告。被告十堰雅卓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谢刚本院审理原告江海与被告谢刚、张占群、十堰雅卓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刚、张占群、十堰雅卓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对案外人陈瑜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109号中20栋2-11-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谢刚、张占群、十堰雅卓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资金及债权。(具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内容和期限以相应法律文书确定为准)二、对案外人陈瑜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109号中20栋2-11-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