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2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钟翰殷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刑初99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2刑初9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16]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济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钟某甲在其承租的广州市黄埔区火村岭竹路二巷4号中国电信火村代理点房内,多次容留钟某乙、夏某和吴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吸食毒品。2016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钟某甲以及吸毒人员钟某乙、夏某和吴某,并当场查扣吸毒工具塑料瓶自制的吸壶1个。经对被告人钟某甲、吸毒人员钟某乙、夏某和吴某等四人的尿样进行检测,结果均对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有证人钟某丙、夏某、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钟某乙的证言、穗公埔(荔)现检[2016]LL151、LL152、LL153、LL154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穗公埔[荔]勘[2016]K440112570000201607003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穗公埔行罚决字[2016]01825、01826、01827、01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钟某甲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吸毒工具吸壶1个(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王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秀娟郑佳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