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金林与房县白鹤镇长龙村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林,房县白鹤镇长龙村村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482号原告赵金林,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房县白鹤镇长龙村村委会,住所地:房县白鹤镇长龙村1组。法定代表人金开群,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全,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提起反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辩论,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林诉被告房县白鹤镇长龙村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应由原告赵金林负担。审判员 许宝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改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