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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8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李馨与陈培煌、陈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馨,陈培煌,陈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694号原告:李馨,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娟,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煌,男,2015年11月9日死亡。被告:陈杰玲,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李馨与被告陈培煌、陈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情况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馨负担。审判员  陈成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燕芬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