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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0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满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满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0588号原告: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22F,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32029048096。法定代表人:顾颖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满娇。本院在审理重庆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满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