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20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何水兴与王顺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水兴,王顺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20099号原告:何水兴,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被告:王顺友,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何水兴与王顺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何水兴诉称:2013年9月1日其与王顺友签订《工程协议》,协议约定何水兴对天坛生物亦庄开发区南部新区的石材步梯及地面进行安装,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博兴二路6号院,完成工程后王顺友没有支付劳务费,故诉至法院要求王顺友1、支付劳务费43878元;2、承担本案诉讼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王顺友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劳务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既非王顺友住所地,亦非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当由合同履行所在地的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龚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