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13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338-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被执行人赵某丙。本院在执行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乳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6)鲁1083民初27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2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牟旭成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十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