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刑更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武德强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183号罪犯武某某,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甘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将罪犯武某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31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9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武某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