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04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林连贞、倪明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林连贞,倪明连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4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开元路19-1、19-2号。负责人:史杰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连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明连。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林连贞、倪明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罗奇豪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如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