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翟某与霍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霍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032号原告翟某,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高新坡,西平县师灵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霍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赵书歌,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霍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莉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