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崔广奇与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广奇,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3614号原告:崔广奇,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杨会敏,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系原告崔广奇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经理。住所:遵化市通华西街北侧。注册号:130281000006512。原告崔广奇诉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广奇诉称:2014年7月,被告找到原告为其公司负责室内粉刷工作,当时约定每平方米12元,完工后立即付款。2014年10月初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装修款,下欠24400元未付。时隔数月,经原告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至今被告仍未给付下欠款项,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24400元。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唐山鑫达装修材料有限公司是否应予给付原告崔广奇装修款2440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于2014年12月10日出具的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装修款244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原告崔广奇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崔广奇鑫达装修款24400元(贰万肆仟肆佰元正)2014年12月10日(加盖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公章)”。本院认为:原告崔广奇为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室内粉刷,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244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244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崔广奇装修款24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东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人民陪审员 闻 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丽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