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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执恢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2015]紫执恢00007号汪某某与陈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恢00007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712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陈某某、郭某某共向申请执行人汪某某支付712000元,双方当事人就下余借款本息和案件受理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某某在2016年10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汪某某支付20000元,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下余200000元在2017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二、被执行人郭某某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汪某某支付100000元。三、被执行人郭某某、张某某对上述42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贤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