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4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进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进菊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4936号罪犯刘进菊,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一三年一月八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滕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进菊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进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刘进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进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记功2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刘进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进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洁华审 判 员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广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