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拉萨市支行与西藏天达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啟年、徐绍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拉萨市支行,西藏天达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啟年,徐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财保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拉萨市支行,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周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梅,北京市北斗鼎铭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申请人:西藏天达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达孜县。法定代表人徐绍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啟年,女,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现住所地西藏达孜县。被申请人:徐绍军,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现住所地西藏达孜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拉萨市支行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藏天达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达孜县的土地(土地面积28866.81)、房产一宗(房屋建筑面积7963.45平方)依法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啟年、被申请人徐绍军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的房屋、安徽省宁国市的房屋依法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徐绍军名下的一辆奥迪小型轿车、一辆帕杰罗速跑小型越野车依法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西藏天达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钢球设备、太阳能设备、电炉、浇注炉、模具、起重机依法查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拉萨市支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拉萨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西藏天达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达孜县的土地(土地面积28866.81)、房产一宗(房屋建筑面积7963.45平方)。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啟年、被申请人徐绍军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的房屋、安徽省宁国市的房屋。查封被申请人徐绍军名下的一辆奥迪小型轿车、一辆帕杰罗速跑小型越野车。查封被申请人西藏天达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钢球设备、太阳能设备、电炉、浇注炉、模具、起重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拉萨市支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德 吉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