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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孙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孙志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418号原告: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蔡欣,该单位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刚,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孙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陈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