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隆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绍东(2016)川1028行审4号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昌县国土资源局,张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28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昌县。法定代表人贺俊,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局法规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张绍东,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隆国土资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7日作出隆国土资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绍东处罚如下: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0.7161亩,退还集体经济组织;2.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10.7161亩(7144.1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共计5211.95平方米(其中:房屋:332.40平方米;游泳池:2253.07平方米;硬化路面:2626.4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14323.00元。被执行人张绍东到期未履行,故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绍东的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张绍东于2014年12月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古湖街道办事处飞泉村十社集体土地10.7161亩(其中耕地:10.7161亩)用于修建游泳池;违法占地块不符合隆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非基本农田。隆昌县清泉水上游乐园(张绍东)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飞泉村十社被租地群众证人证言、飞泉村十社36户被租地群众于当事人签订的责任田承包协议及租金收条、《隆昌县清泉水上游乐园(张绍东)用地测量技术报告书》、违法占地现场照片、隆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截图(2006-2020年)、隆昌县土地利用现状截图、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7日作出隆国土资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绍东处罚如下: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0.7161亩,退还集体经济组织;2.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10.7161亩(7144.1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共计5211.95平方米(其中:房屋:332.40平方米;游泳池:2253.07平方米;硬化路面:2626.4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14323.00元。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具有法定职权,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滥用职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7日作出隆国土资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姚审判员 蒋春燕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国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