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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7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杨顺星与刘兆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星,刘兆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7340号原告:杨顺星,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兆福,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通信中心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婧婧,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顺星与被告刘兆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杨顺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顺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杨顺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