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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姜宜东、邓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宜东,邓某,王某,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88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宜东,曾用名姜某,男,身份证号码×××241X,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2015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乔毅韧,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某,男,身份证号码×××0651,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5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身份证号码×××605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6年2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曾用名魏某,男,身份证号码×××433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2015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宜东、邓某、王某、徐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凌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宜东及其辩护人乔毅韧、被告人邓某、王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邓某因怀疑被害人林剑波在其经营的棋牌室打牌时出千,与姜宜东商量教训林剑波,要被害人拿10000元人民币出来解决问题。后姜宜东与被告人徐某、“阿辉”(另案处理)商量教训林剑波的事情。次日14时许,姜宜东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梁村智娱棋牌室将林剑波带到棋牌室厕所,并指使被告人王某、“阿辉”殴打林剑波,要求林剑波拿10000元人民币出来。后王某、“阿辉”带被害人去找钱,上了一辆沪C×××××的小汽车,由“阿辉”驾车,王某与被害人坐后排,徐某上车坐副驾驶位并指路到佛山市禅城区东平桥底。期间,王某、徐某、“阿辉”殴打、威胁被害人找人借钱。17时48分,被害人的家人转账3000元人民币到被害人的工商银行卡上,王某、徐某、“阿辉”驾车带被害人到禅城区深宁路工商银行佛山汇银支行门口,由被害人到银行柜员机取出3000元人民币交给王某后,王某等人将被害人释放。事后,姜宜东将徐某等人从被害人林剑波处得到3000元一事告知了邓某。2015年11月16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梁村治安队办公室将姜宜东抓获归案,在智娱棋牌室将邓某抓获归案。2015年12月10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北围工业区平安公寓218房将徐某抓获归案。2016年2月20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2016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林剑波4500元人民币,被害人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宜东、邓某、徐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元,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姜宜东、邓某、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姜宜东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被告人姜宜东没有打骂或指使人打骂被害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邓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称没有指使他人打骂被害人,其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意见,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称其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只构成敲诈勒索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邓某因怀疑被害人林剑波在其经营的棋牌室打牌时出千,与被告人姜宜东商量教训被害人林剑波,要被害人林剑波拿10000元人民币出来解决问题。后,被告人姜宜东与被告人徐某、“阿辉”(另案处理)商量教训被害人林剑波的事情。次日14时许,被告人姜宜东在智娱棋牌室将被害人林剑波带到棋牌室厕所,并指使被告人王某、“阿辉”殴打被害人林剑波,要求被害人林剑波拿10000元人民币出来。后被告人王某、“阿辉”带被害人去找钱,上了一辆沪C×××××的小汽车,由“阿辉”驾车,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坐后排,被告人徐某上车坐副驾驶位并指路到佛山市禅城区东平桥底。期间,被告人王某、徐某、“阿辉”殴打、威胁被害人找人借钱。17时48分,被害人的家人转账3000元人民币到被害人的工商银行卡上,被告人王某、徐某、“阿辉”驾车带被害人到禅城区深宁路工商银行佛山汇银支行门口,由被害人到银行柜员机取出3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王某后,被告人王某等人将被害人释放。事后,被告人姜宜东将从被害人林剑波处得到3000元一事告知了被告人邓某。2015年11月16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梁村治安队办公室将姜宜东抓获归案,在智娱棋牌室将邓某抓获归案。2015年12月10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北围工业区平安公寓218房将徐某抓获归案。2016年2月20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2016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林剑波4500元人民币,被害人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邓某向被害人林剑波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得到被害人林剑波的谅解。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姜宜东的家属向被害人林剑波赔偿2000元,得到被害人林剑波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林剑波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5年11月15日14时许,我骑着一辆电动单车去到禅城区澜石石梁村智娱棋牌室,我和其他人打了不到三分钟。“阿华”就过来我身边叫我跟他出去有点事情聊,于是我就起身跟着他来到一楼的厕所。在厕所里面,他问我是不是这段时间赢了很多钱,还说别人说我“出千”,要我最好拿一万元出来搞定,他和我说完这些就出去了。接着男子A和男子B进来厕所,男子A一见到我就用拳头打了我肚子两下,我感觉很痛。接着男子B就对我说:“你出千是不是,你现在拿一万元出来就什么事都没有!”我说我现在身上没有钱,然后男子B又说:“不管你,反正你自己搞定,不然的话带你出去就更麻烦!不打你的话你又不知道错在哪里。”随后,男子B就抓住我的衣服,把我从厕所拉出来。出到门口时,男子A就用手搭住我的胳膊将我带到30米外的街口,然后推我上了一辆浅米黄色的小桥车。当我被他们推上车时出现男子C也上了车,就这样,男子A开车,男子C坐副驾驶位,男子B和我坐后面。车在行驶的时候,男子B叫我自己想办法拿钱出来。我说自己现在没有钱,我说要打电话给家里人拿钱,男子B说反正你自己搞定。我就打电话给我妈,我妈叫我打电话我父亲,我又打电话给我父亲叫他打一万元救我,我父亲又叫我打电话我弟弟商量,后来我又打电话我弟弟林剑,我弟弟说如果要钱的话就让我叫对方听电话。我就叫男子B听电话,男子B不听,还打了我一巴掌,然后说:“不要叫我听电话,我不管,你自己搞定!”接着我又反反复复和我弟弟通了四五次电话,最后到了下午17时许,我弟弟打我电话说现在只有筹到3000元,叫我问对方3000元是否会放人,如果不放都没办法。我将我弟弟的话转告男子B,男子B说收到钱后就放我。我告诉我弟弟那些人说收到3000元就放我走。后来我弟弟说钱已经打到了我的工商银行卡,叫我去银行取就是了。男子A就开车到绿景路的一间工商银行门口,我下车到银行取了钱3000元,并将3000元交给男子B,男子B数完钱之后就将3000元放在他的左裤袋后。这时,男子B突然抢了我拿在手中的手机说:“电单车也不要你的,手机我就不给你了”。之后男子A就开车到澜石石梁村一路口停下,对我说:“好了到了,这里就是麻将馆的地方,你从这里走进去就到了。”于是我就下车,走路到棋牌室,然后开电动单车回我弟弟住的地方。“阿华”和我打过几次麻将,共输了1000元左右给我。我没有出过千,况且我一个人也做不了这种事情,我赢钱是我的手气好而已。经辨认,辨认出姜宜东就是“阿华”,辨认出王某就是男子B,辨认出徐某就是男子C。2、证人林剑剑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5年11月15日13时30分许,我接到我哥哥林剑波的电话,他在电话说:“弟弟,快救我。”我问:“什么事?”林剑波说:“在麻雀馆出千被抓了(被人发现了),现在把我带到另一个地方去了,你快拿钱救我”,我说:“你要多少钱?”林剑波说:“一万元人民币。”我说:“我没有这么多钱。”林剑波又说:“你快来救我。”我说:“等一下吧。”然后,我就把电话挂了。随后我打电话给我爸爸,问他是否知道这个事情,他说知道,我和我爸爸当时都怀疑哥哥是不是在骗我们。我们相约去到林剑波上班的地方找他,但是没有找到。在这时,我哥哥打电话给我说:“快汇钱过来救我。”我问:你打多大的麻雀?要拿一万元人民币。他说:“我打得很小。”我说:“你打得小,如果出千被抓到了,都不用一万元人民币那么多,要这么多钱等于是勒索,你把电话给他们,让他们跟我说,说服我就给钱。”林剑波在电话那边说:“大哥,我弟弟说要钱的话就跟他谈。”这时林剑波电话里传来几名男子的声音,具体我听不清,我记得一句话:“我不管,你自己看着办。”过了一会儿,林剑波说:“汇三千元人民币。”电话就挂了,不久我便收到哥哥通过短信发过来的工商银行卡号(62×××58)。考虑到哥哥的人身安全,我和我爸爸就到派出所报警了。在我报警过程中,我哥哥林剑波又打了几个电话给我催我快点汇钱过去。大概在17时30分,我爸爸和一名警察一起去到石梁智娱棋牌室核实我哥哥是不是因出千被人带走了。我则去汾江南路工商银行汾江支行把三千元汇到林剑波指定的银行卡,随后我打电话给林剑波,了解到他已经取了钱,并且说对方很快就会放他走。晚上20时30分许,林剑波就出现在我家楼下。我哥哥回来后告诉我,他在银行卡里取出来的三千元人民币被对方抢走了,自己用的iphone手机也被抢走了。我不清楚我哥哥被抢时对方是否有恐吓或者使用工具,但是我哥哥林剑波跟我通电话时的语气是比较紧张、害怕的,应该是有人威胁他。3、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佛山市禅城区智娱棋牌室是我全额投资的,因我还有其他生意要做,邓某提出可以帮我打理店铺,他每个月收取店铺利润的30%,我答应了。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有几名男子和女人打完麻将离开的时候,向我投诉说有一名男子打麻将的时候出千,我当时还跟他们说应该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吧,那几个人也没说什么就离开了。当时邓某不在现场。4、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5年11月份的一天20时许,我在禅城区石梁村智娱棋牌室打麻将,我发现和我一起打麻将的男子涉嫌出千,就不想继续打了。临走时,我见到“七叔”和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坐在门口,我对“七叔”说有个男子打麻将出千,当时“七叔”身旁那个人说“应该不会吧”。我没有跟“七叔”说出千男子的具体情况,“七叔”应该知道我说的那个出千的男子。我没有对“七叔”说我输了多少钱,也没有要求“七叔”帮忙向那名出千的男子拿钱赔偿给我。当时还有另外两名女子一起打牌,我没有她们的联系方式。经辨认,辨认出出千的男子是林剑波。5、银行账户清单、自动柜员机存款凭条。证实被害人家属存款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17:48:15,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当日被取出。6、通话清单。证实姜宜东(130××××7051)、徐某(131××××6868)、王某(139××××6356)在2015年11月15日多次通话的情况。尤其是13时32分至17时58分姜宜东(130××××7051)、徐某(131××××6868)共6次通话,通话频繁,有主叫有被叫,证实姜宜东随时向徐某了解事情进展。7、健康检查笔录及情况说明。证实姜宜东、徐某进看守所时健康检查未见体表伤痕。8、情况说明。经查沪C×××××汽车车主是付虎跃,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邓某说周小姐、“老表”向其投诉林剑波出千,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周小姐,其表示未向他人反映过打麻将有人出千的事,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录证言。公安机关暂未找到“老表”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9、视听资料。(1)证实三名男子于2015年11月15日13时59分08秒至16秒期间从智娱桥牌室离开,被害人走在中间,其中一名男子将胳膊搭在被害人肩上。2015年11月15日14时07分,作案车辆(沪C×××××)在智娱棋牌室附近经过。(2)证实2015年11月15日17时52分至54分被害人林剑波在银行柜员机取款的情况。10、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6日,民警将姜宜东、邓某抓获归案。2015年12月10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北围工业区平安公寓218房将徐某抓获归案。2016年2月20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宜东、邓某、王某、徐某的身份情况。12、谅解书。证实:(1)2016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林剑波赔偿经济损失4500元,得到被害人林剑波的谅解。(2)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邓某向被害人林剑波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得到被害人林剑波的谅解。(3)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姜宜东的家属向被害人林剑波赔偿2000元,得到被害人林剑波的谅解。13、被告人姜宜东的供述(2015年11月16日笔录,有同步录音录像)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5年11月14日晚上23时50分左右,石梁村的智娱棋牌室老板“七叔”打电话给我,叫我到石梁村的发哥麻辣汤谈点事,我下班后就过去了。到那里见到“七叔”和几个牌友在那里,“七叔”同我讲,在他的智娱棋牌室有一个男子经常打麻将“出老千”,我也知道是哪一个男子,因为我之前也和他打过几场麻将,都是我输的,所以我知道那男子可能就是出千的。“七叔”叫我找两个人过去教训他一下,叫他不要再去他那里打牌出千了。当晚我就打电话给我一个老乡“四伟”,我同他讲叫一两人到时侯帮忙去教训一个经常打麻将出老千的男子,“四伟”就说可以,说到时侯见到那人就打电话通知他过去。到了2015年11月15日下午2时许,我就到棋牌室那里等,大约14时30分左右,见那男子到了棋牌室,我就出去打电话给“四伟”叫他到棋牌室。“四伟”和另外一个老乡“高个子”约半小时左右就过到来,我就又进到棋牌室,见到那男子正在打麻将,我就叫起他,把他拉到棋牌室里的厕所里面。我问他,你有没有作弊,他笑笑的跟我说,叫我跟他一起作弊,我问他在那里打麻将作弊弄了多少钱,他就说弄了一万多,跟着“四伟”他俩就进来,在厕所里同那男子谈,我就过去打麻将,谈什么我不知道了。跟着“四伟”俩人就把那男子夹着带到外面去了。他们带走那男子后,我打了一个电话叫他们不要弄出事情来。之后发生什么事我就不清楚了。后来徐某打我电话告诉我已经向那名男子要了人民币3000元。之后我将他们收了3000元的事告诉了“七叔”,他说知道了。16日15时许,我打电话给“四伟”说你收了那男子3000元钱应该请“七叔”吃个饭,他说好。但还未食饭就被抓了。“七叔”叫我找人去教训那个人,并让我叫找来的人问那名男子要10000元并赶他走,并说好如果向那名男子要了10000元的话还可以请我们吃一顿好的,并拿一瓶轩尼诗洋酒来慰劳大家。后来我找了徐某、“四伟”,“四伟”又叫了另一老乡来棋牌室。经辨认,被告人姜宜东辨认出徐某,辨认出王某就是“四伟”,辨认出其与“四伟”、徐某(卫卫)的手机通话记录截图。14、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11月13日晚上,我在棋牌室门口看见石梁治安队的“阿华”(被告人姜宜东)在巡逻,我就把阿华叫到我的棋牌室喝茶聊天。我跟他反映说这段时间有一个男的在我棋牌室内打麻将被人投诉说出千,叫阿华看看怎么样帮我处理一下,把他赶走,不要让他继续在我的棋牌室玩,经常被人投诉影响我的生意。阿华就说他会帮我处理。2015年11月15日那天,阿华上来我的棋牌室找我喝茶,这时候那名男子(林剑波)也刚好进来我的棋牌室想要打麻将。我就跟阿华说帮我赶他走,阿华就把那个男子拉进了我棋牌室的洗手间。没多久,又来了两个男子,他们走进棋牌室把林剑波带走了。当晚20时许我接到阿华的电话,说那两个说普通话的男子拿了林剑波3000元人民币就放他走了,我听了之后就“哦”了一声,阿华就挂电话了。我只叫“阿华”赶走他就是,没有叫“阿华”要对林剑波怎样,我还叫“阿华”不要打他,也不要弄出事出来。我当时说搞的意思就是让“阿华”去问林剑波拿5000元(我不记得当时有没有叫阿华要林剑波一万元,我现在记不清楚)。我和“阿华”说过要是拿到了钱我们可以买支洋酒喝及吃个饭。阿华叫过来的两名男子从我的棋牌室带走出千的男子时,我对该两名男子说“从他(即打麻将出千的男子)那里拿回3000元就行了。”同时我对他们竖了3根手指。但那两名男子没说什么就将那名出千的男子带走了。1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5年11月15日下午14时左右,我和朋友阿华一起去到禅城区澜石石梁村的智娱棋牌室。我在棋牌室门口接了个电话,当我接了电话后进去该棋牌室内时,棋牌室的老板“七叔”告诉我说阿华在厕所里,于是我进去棋牌室的厕所内,看到阿华用手抓住一名30多岁男子的胸口。我问阿华怎么回事,阿华告诉我说那个男子在该棋牌室出千赢了他好多钱。我听后就上前用左手扇了该男子的头部两巴掌。该男子就低下头跟我说“我已经答应把钱还给他(即华哥)了,你还打我干嘛?”接着阿华就带着该男子出了棋牌室的客厅,并气势汹汹地辱骂了该男子,说最好把钱还了,以后也不要出千了,那名男子就低头说知道了。阿华告诉我,他在厕所也扇了该男子一把掌。这时那名男子问棋牌室的老板“七叔”借钱,“七叔”说在他的场惹事,不肯借。那名男子于是说叫他的家人把钱打过来。阿华听了就叫我带该男子出去取钱,于是我就带着该男子出去了。临出门前,棋牌室的老板“七叔”叫了我一下并对我竖起2根手指头,但我不明白是什么意思。我用手掰在该男子的肩膀位置带该男子走,是为了控制住他并带他一起去银行。出门后,该男子就一直打电话,向他家人要求打钱过来给他,但他的家人好像不愿意。当我们走到石梁村8号公馆旁边时,遇到了我朋友阿辉,阿辉问我去哪里,我告诉阿辉这男子打麻将出老千赢了阿华的钱,现在带他去银行取钱把赢的钱赔给阿华。阿辉就主动提出说开车载我们去银行,我说可以。阿辉就开了一辆金黄色的轿车过来,我就带着那名男子上了车后排座位,阿辉说他打了电话给卫卫(和我一起居住的男子)一起过来助威,于是我们又在车上等了几分钟后,卫卫过来了上了车的副驾驶位。接着阿辉就开车载着我们一起去到了禅城区东平路边(世纪莲体育馆对面、河岸边)。在车上,该男子还是用手机打电话给他的亲人,叫他们打钱过来,但好像他的亲人都不愿意打钱给他。这时该男子对我们三人说,他打通他妈妈的电话,我们三人则大声骂他并拍打他的肩膀让他妈妈知道我们三人威胁他,于是当该男子打通了他妈妈的电话后,我就用手打了该男子的左侧肩膀和头部几下,卫卫也用手打了该男子的肩膀和后脑,我们三人还同时大声说“你出千了,你赶紧把钱还回来,不然等下还要打你…”该男子就对着电话说:“妈,你救救我,你把钱打过来给我,你听,他们要打我的…”后来,该男子亲人就同意打钱给他了。到了下午17时左右,阿辉载着我们去了禅城区一间工商银行,该男子自己下车把钱取出来,上车后给了我。接着我们开车到石梁村附近的交警中队门前让该男子下车。在回去的路上,我打了电话给阿华并告诉他说钱对方已经给我了,阿华则说等下再联系。当晚18时左右,卫卫和阿华通了电话,阿华叫我、阿辉、卫卫一起去吃饭,吃了饭后,我用那3000元去买了单并把剩下的钱都给了阿华,阿华则给了我500元,并说那是我的酬劳。经辨认,被告人王某辨认出姜宜东是阿华,徐某是卫卫。16、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2015年11月15日早上9点许,老乡姜宜东过来我当时住的地方对我说,有一名男子在石梁村智娱棋牌室赢了很多钱,叫我和王某、李根去教训那名男子向他拿点钱出来,因为我和王某、李根是住在一起的,姜宜东和我说完就走了,我就睡觉了。中午13时许,姜宜东打我的电话,他说那名赢钱的男子过来了棋牌室,叫我们过去找他。下午14时30分左右,我当时还在睡觉,李根叫我起来,他说那名赢钱的男子来了,叫我下去助威。当我和李根下到一楼的时候,那名男子已经和王某坐在车的后排了,我见李根开车我就坐在车的副驾驶位置,之后我们搭着那名男子就离开石梁村。我们搭那名男子直接到东平路,在东平路停了两个多小时,在那里一直叫那名男子拿钱。一开始王某叫那名男子拿一万元,那名男子说没有一万,后来不知道是王某还是李根就叫事主拿5000元,那名事主又一直在和家里人联系叫家里人拿钱,整整在车上两个小时都没有拿到那么多钱。后来,事主说可以拿到3000元,问我们要不要,我们说3000元就3000元吧,之后就搭着他去到禅城区深宁路的一间工商银行的柜员机取钱,当时我们没有下车叫他自己下车,他取完钱之后,就在车上给了王某3000元,我们拿到钱就搭着他回到智娱棋牌室附近,并叫他自己下车。我们拿到事主3000元时已经是傍晚的18时许,我就打电话给姜宜东说我们向那名男子拿了3000元,姜宜东听了说好,然后叫我们回来到住的楼下吃饭。我们回到后,见姜宜东和棋牌室的老板也在那里了,我们坐下吃完饭就上去楼上休息了。在楼上王某分了我300元,另外,当时吃饭吃了300元也是王某接的帐。姜宜东说那名男子在棋牌室老板那赢了很多钱,棋牌室老板想找我们去教训那名男子,意思就是叫那男子拿10000元算了,姜宜东说是棋牌室老板的意思。关于罪名。经查,被害人林剑波的陈述、证人林剑剑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姜宜东、王某、徐某的供述、银行账户清单、自动柜员机存款凭条、通话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姜宜东、王某、徐某共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从被害人处获取了财物,上述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姜宜东、王某、徐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邓某授意被告人姜宜东向被害人索取钱财,被告人姜宜东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违背被告人邓某的授意,被告人邓某有抢劫的概括故意,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宜东、邓某、王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元,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宜东、邓某、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宜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人民陪审员  宋淑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健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