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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邓旭东与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刘建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旭东,刘建如,陈雪芹,刘盛,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3371号原告:邓旭东,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如,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被告:陈雪芹,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刘盛,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祖来,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邓旭东与被告刘建如、陈雪芹、刘盛、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9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冬英人民陪审员  薛 霞人民陪审员  潘水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