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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赵仲明与邵发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仲明,邵发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4674号原告:赵仲明,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桐庐县。被告:邵发喜,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桐庐县。原告赵仲明为与被告邵发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赵仲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发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赵仲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000元(共6万元,被告已支付3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7日,邵发喜与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富春江船闸浮箱焊接件承包合同,工程期限为2015年10月25日至2015年12月25日止。合同约定在工程承包期内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给邵发喜缴纳11个员工的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险,因各种原因,工程未按时完成,工期延误至2016年6月完成,2015年6月因工作需要邵发喜聘用赵仲明从事富春江船闸浮箱焊接工程工作。2016年5月4日赵仲明在上班工作时吊具突然翻倒压中脚趾,导致五个脚趾断裂,事故发生后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将赵仲明送往桐庐县中医院救治,后又转至富阳骨伤科医院治疗,赵仲明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等一切费用承担问题上,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邵发喜、赵仲明三方发生矛盾和纠纷,于2016年8月24日申请富春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依法给予调解。富春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此纠纷受理后,会同富春江镇劳动保障站杨经文组织开展调查和了解情况,富春江船闸浮箱焊接工程由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发包给邵发喜;工期为二个月,在二个月内邵发喜11个员工的养老金和意外伤害保险金由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工程逾期后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缴纳邵发喜11个员工的社保金,导致赵仲明的社保无法进入理赔,双方发生纠纷,都指责对方责任,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在2016年5月11日工程承包人邵发喜申请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代缴养老金并注明费用由邵发喜承担,分别于2016年8月24日、9月9日在富春江司法所进行调解并达成以下协议:一、根据赵仲明申请受伤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费、后续治疗费用等要求赔偿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二、根据赔偿总额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由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0%,计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邵发喜承担40%,计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其中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已赔付,但被告拒不履行富春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原告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赵仲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调解协议书,用以证明被告应支付赔偿款23000元。被告邵发喜未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赵仲明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赵仲明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焊接工作,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在桐庐县富春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被告即负有履行赔偿协议的义务。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发喜给付原告赵仲明赔偿款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邵发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琴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