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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0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与被告四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钟某、严某某、赵某某、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四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钟某,严某某,赵某某,余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700号原告:邵某。被告:四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钟某。被告:严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四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钟某、严某某、赵某某、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