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0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与被告四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钟某、严某某、赵某某、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四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钟某,严某某,赵某某,余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700号原告:邵某。被告:四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钟某。被告:严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四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钟某、严某某、赵某某、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