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丁桂宝诉徐德强民间借贷纠纷诉中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宝,徐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983号申请人:丁桂宝,安徽省芜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道光,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德强,安徽省芜湖县人。申请人丁桂宝与被申请人徐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桂宝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35766元的财产。申请人丁桂宝以其名下所有位于芜湖市长江市场园A13-1066室门面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桂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德强名下价值535766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被申请人徐德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