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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申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寇正选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28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寇正选,男,194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再审申请人寇正选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29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寇正选申请再审称: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是错误的。请求本院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作出公正裁判。本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受到生效判决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参加到诉讼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审确定判决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须是案外第三人。经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诉被告寇芸、胡明、第三人寇正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已将寇正选列为第三人,寇正选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且在一审判决后,行使了上诉权。寇正选不是案外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条件。因此寇正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1)京民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寇正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寇正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国香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