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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26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盛源服饰有限公司、张胜全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盛源服饰有限公司,张胜全,赵艳来,徐州市鹏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6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赵明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市盛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张胜全。被执行人张胜全,住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车坊朝前村()东港***号。被执行人赵艳来,住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车坊朝前村()东港***号。被执行人徐州市鹏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胜全。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盛源服饰有限公司、张胜全、赵艳来、徐州市鹏辉服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02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市盛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9660935.15元,并赔付自原告代偿之日起,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苏州市盛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80514元;三、被告张胜全、赵艳来、徐州市鹏辉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盛源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胜全、赵艳来、徐州市鹏辉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盛源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苏州市盛源服饰有限公司如未能全额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苏徐州市鹏辉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议堂工业园区邳睢路西侧的邳国用(2006)第0113号土地使用权以及邳房权证议堂字第邳公房111194号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9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86290元,由被告苏州市盛源服饰有限公司、张胜全、赵艳来、徐州市鹏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徐州市鹏辉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邳州市议堂镇议堂工业园区邳睢路西侧房产(所有权证号:邳房权证议堂字第邳公房111194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邳国用(2006)第01**号],经本院三次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人明确不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817万元接受抵债;被执行人张胜全、赵艳来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淞泽家园50幢105室房地产一套,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胜全、赵艳来下落,被执行人苏州市盛源服饰有限公司、徐州市鹏辉服饰有限公司亦不在经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2549307.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园商初字第02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审 判 员  牛军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