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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3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邱钦能、陈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邱钦能,陈燕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938号之一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适,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钦能,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陈燕霞,女,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钦能、陈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钦能、陈燕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符雪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