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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俊黔、张皓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黔,张皓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4民特25号申请人:张俊黔,男,2011年9月14日生,白族,住织金县。申请人:张皓轩,男,2013年10月11日生,白族,住址同上。监护人:钟开群,女,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张俊黔、张皓轩的祖母。申请人张俊黔、张皓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俊黔、张皓轩称,2014年2月22日,我们的父亲张江龄因意外事故死亡,在我们的父亲去世后,我们的母亲彭华芬于2014年6月1日就外出务工,我们由爷爷奶奶抚养,我们的母亲彭华芬对我们不尽抚养义务,至今下落不明。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我们的母亲彭华芬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彭华芬,女,1993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原住贵州省织金县三甲街道大戛村马鞍山组,系申请人张俊黔、张皓轩的母亲。2014年2月22日,申请人张俊黔、张皓轩的父亲张江龄因意外事故死亡;2014年6月1日,二申请人的母亲彭华芬就外出务工,被申请人彭华芬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张俊黔、张皓轩由钟开群代为抚养。张江龄与被申请人彭华芬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申请人张俊黔、张皓轩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华芬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彭华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彭华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华芬自2014年6月1日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张俊黔、张皓轩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华芬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彭华芬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