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李科明与福州面粉厂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科明,福州面粉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科明,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州面粉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东滨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寿旺,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李科明因与被申请人福州面粉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科明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科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科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建阳审 判 员 徐 荣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秀琼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