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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288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宗智与海南丰硕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智,海南丰硕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288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宗智,男。委托代理人:林明斌,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丰硕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立忠,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冬梅,该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宗智与被执行人海南丰硕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美劳人仲裁字(2016)第5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丰硕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93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拖欠的工资人民币5055.2元、医疗费人民币12065元、住院伙食费人民币22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308.76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海南丰硕餐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新审 判 员 杨少球审 判 员 吴秀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国英书 记 员 苏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