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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珂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珂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2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珂,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4年9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珂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唐珂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车库某号车位处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从唐珂裤包里掉到地上的中华牌香烟盒一个,盒内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9.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67克,并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董某的证言,勘验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毒品、称重的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本院(2014)沙法刑初字第0111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唐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珂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珂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共计14.42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唐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唐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珂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14.4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