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同建与田兆华、王喜昌(王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建,田兆华,王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张同建,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田兆华,女,193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喜昌(王喜),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张同建与田兆华、王喜昌(王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3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同建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一套房屋,但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张广斌执行员 高和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