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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5179号原告:刘某,女,37岁。被告:田某,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 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海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