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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4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喻乐乐与王士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某,王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46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佐镇,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益,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责人:杨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喻某与王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喻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喻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喻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为336元,由上诉人喻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钱岚审判员  程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