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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8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斌,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2007年1月因诈骗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1994年8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1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斌于2016年4至5月期间,谎称自己认识安徽中石油分公司总经理、安徽中烟公司总经理等人,以介绍被害人卢某承接安徽中烟公司烟标印刷业务为由,先后三次从被害人卢某处共骗得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6000余元。被告人王斌于2015年10月至12月,谎称江阴市全盛印染纺织有限公司、虚构“江阴飞宏彩印厂”委托其采购香烟,多次向被害人曹某赊欠香烟并低价转卖套现,至案发,被害人曹某尚有损失人民币119200元。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斌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斌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斌于2016年4月至5月中旬,谎称自己在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做加油机销售,认识安徽中石油分公司总经理、安徽中烟公司总经理等人,可以介绍做烟标印刷业务的被害人卢某认识0对方并通过对方承接烟标印刷的业务,并虚构自己参加加油机投标缺钱,通过以假房产证和假土地证抵押的方式,先后三次从被害人卢某处共骗得人民币30000元、五粮液白酒8瓶(价值人民币5460元)、软中华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240元)等财物。被告人王斌于2015年10月至12月,先后谎称江阴市全盛印染纺织有限公司、虚构“江阴飞宏彩印厂”委托其采购香烟,多次向被害人曹某赊欠软中华香烟、硬中华香烟后低价转卖套现,并通过将部分套现得款支付部分香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曹某信任以赊欠更多香烟进行低价转卖套现。至案发,被告人王斌共骗取被害人曹某硬中华香烟233条、软中华香烟236条,已偿还部分香烟款,被害人曹某尚有损失人民币119200元。综上,被告人王斌共骗得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59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刑事案件经过,证明被害人卢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斌传唤讯问,王斌交代了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2、借条、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证明王斌编造理由向卢某借款3万元,承诺于2016年5月5日归还,并以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作抵押。3、被害人卢某提供的其与王斌的短信聊天记录,证明王斌对其实施诈骗的过程。4、被害人曹某提供的账本复印件、王斌赊欠香烟明细和欠条,证明王斌赊欠香烟情况和尚欠19.2万元。5、身份信息、前科劣迹资料、离职证明,证明王斌的身份和前科情况,其于2015年10月从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在公司期间任职喷涂工。6、证人郏美丽提供的账本复印件,证实回收烟酒情况。7、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王斌向卢朝明借款使用的座落地为梅园新村8幢2单元502室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均为假证。8、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斌辨认出被害人、作案地点;被害人卢某、曹某、收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斌的情况。9、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物品的价格。10、被害人卢某、曹某的陈述笔录,证明被王斌诈骗财物的经过情况及所骗取财物的数额。11、证人郏美丽的证言笔录,证明王斌向其出售香烟的情况。12、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王斌曾在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做车间工人,但在2015年10月就离职。13、证人陶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江阴全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采购烟酒经过其把关,都是从苏糖烟酒店采购的,没有委托王斌采购烟酒。14、被告人王斌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斌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5900元,发还被害人卢朝明人民币36700元、曹晓峰人民币119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夏 瑾人民陪审员  倪志强人民陪审员  姚耀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缪 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