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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文中、杜承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文中,杜承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文中,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柘港乡波洲村。被执行人:杜承鸿,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潘溪镇杜家村。本院在执行倪文中与杜承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杜承鸿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倪文中也未能提供杜承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倪文中发现杜承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周冬冬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引��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