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孝志、张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志,张忠华,陈玲,汪一宁,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王孝志。被执行人:张忠华。被执行人:陈玲。被执行人:汪一宁。被执行人: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仲调(2016)XX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忠华、陈玲、汪一宁、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5377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