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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文平与韦建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平,韦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平。被执行人韦建祥。申请执行人刘文平与被执行人韦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恢10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案件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恢10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见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