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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葛吉中与张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吉中,张绍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3941号原告:葛吉中,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5日,住邓州市。被告:张绍英,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10日,住邓州市。原告葛吉中诉被告张绍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吉中与被告张绍英达成和解,现原告葛吉中自愿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吉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吉中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冬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