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葛吉中与张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吉中,张绍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3941号原告:葛吉中,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5日,住邓州市。被告:张绍英,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10日,住邓州市。原告葛吉中诉被告张绍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吉中与被告张绍英达成和解,现原告葛吉中自愿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吉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吉中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冬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