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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9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久铎与吕文军、沈阳鑫家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久铎,吕文军,沈阳鑫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9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久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文军。委托代理人:栾严峰,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阳鑫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璐。委托代理人:陈兆剑。上诉人王久铎因与被上诉人吕文军、原审被告沈阳鑫家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葛钧、代理审判员宋喆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王久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久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久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123元,减半收取15061.5元,由上诉人王久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丽审 判 员  葛钧助理审判员  宋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