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冲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1刑初666号公诉机关播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瑞冲刘某某,,又名刘冲,男,1995年5月18日出生于遵义市播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吸食毒品播州区公安局于2016年8月11日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被播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播州区看守所。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播检公诉刑诉(2016)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瑞冲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瑞冲刘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王五桩村下坝组的家中卧室内,容留张瑞张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瑞冲刘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王五桩村下坝组的家中卧室内,容留张瑞张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3、2016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刘瑞冲刘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王五桩村下坝组的家中卧室内,容留张瑞张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4、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瑞冲刘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王五桩村下坝组的家中卧室内,容留王拯王某某、杨森杨某某、谢祥俊谢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瑞冲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瑞冲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瑞冲刘某某为他人提供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瑞冲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时保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