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9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宝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宝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9199号原告:徐某,男,1958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某,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明迪代理审判员 唐志勇人民陪审员 季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