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华卫与王友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卫,王友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721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刘华卫,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王友谊,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友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友谊财产或收入以人民币1537961.14元以及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国富 审 判 员 丁邦和 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洪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