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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章和平犯盗窃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刑再4号原审被告人章和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现发现被告人章和平真实姓名为章登志,原审“章和平”系章登志冒用其弟弟姓名。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章和平身份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章和平更正为章登志。审判长  张汉军审判员  丁华勤审判员  邬幼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英